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維護國家安全,你我有責
2024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10周年,4月15日將迎來第9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教育活動主題為“總體國家安全觀·創新引領10周年”。下面我們一起學習相關知識吧! “國家安全日”設立的背景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中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國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指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包括哪些區域? 國家安全涉及的16個重點領域包括: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物安全、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等。 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國國家安全機關向社會發出通告,12339,是受理個人和組織發現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情況線索舉報電話。公民和組織如發現危害國家行為,請撥打舉報電話12339向屬地國家安全局報告;或登錄國家安全機關互聯網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會立即移送屬地國家安全局處理。 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憲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權利 (一)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三)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要警惕? (一)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做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搜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二)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三)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四)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來源:人民網
上一篇: | 哈密市伊州區考察團到鄭州外國語中學調研考察 |
下一篇: | 我們的節日·清明——傳統節日文化宣傳教育 |